2021年pos機騙局,養老詐騙典型案例系列四

 新聞資訊  |   2023-05-17 10:28  |  投稿人:pos機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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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錄一覽:

1、2021年pos機騙局

2021年pos機騙局

中國經濟網編者按:最近,你和家人朋友有沒有收到這條提示性短信——“凡以養老服務、養老項目、養老產品、以房養老、養老保險、養老幫扶等為名騙取老年人錢財就是詐騙!全國打擊整治養老詐騙專項行動辦公室”。

隨著我國老齡人口不斷增加,不法分子也盯上了老年人群體。他們利用老年人辨識能力不強、渴望健康、權益保護能力弱等特點,以銷售“養老產品”、代辦“養老保險”、提供“養老服務”、宣稱“以房養老”、組織“養老旅游”等名義進行詐騙,嚴重侵害了老年人的合法權益。

那么,針對老年人的騙局通常有哪些形式?不法分子是如何一步一步實現詐騙的?老年人要如何警惕和防范此類詐騙套路?如何提高防騙能力?中國經濟網匯總了近期公檢法披露的典型案例,按照常見的養老詐騙套路,以案說法,深入剖析詐騙手法,守護最美“夕陽紅”。

本期咱們一起看看虛假宣稱“以房養老”的詐騙套路。

老有所安是全社會的殷殷期盼,而利用“養老房”坑騙老年人的案事件時有發生,不法分子用“以房養老”等名義進行虛假宣傳,誘騙老年人辦理房產抵押,再把借來的錢拿去投資其推薦的“理財產品”或直接據為己有,實質是騙取老年人的“養老錢”,侵害老年人合法權益。

詐騙套路

此類違法犯罪主要表現為通過養老形式講解和推介,誘騙老年人形成房屋產權“倒按揭”消費理念,與中老年人非法簽訂房產抵押擔保的借貸合同或相關協議,誘騙中老年人將抵押房屋獲得的資金購買其推介的所謂理財產品,從而進行詐騙或者非法集資。

案例一:2人以宣稱“以房養老”為名實施非法集資犯罪

最高法近日發布養老詐騙犯罪典型案例,其中,沈某平集資詐騙、顧某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以宣稱“以房養老”為名實施非法集資犯罪。

2015年1月至2017年11月,被告人沈某平先后成立、收購上海俐煜金融服務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俐煜公司”)、上海燦宏融資租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燦宏公司”),以投資經營德國米拉山奶粉、長青發公司等項目為幌子,以承諾高息回報為誘餌,通過借款方式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

2016年下半年,沈某平推出“以房養老”項目,引誘投資客戶將房產抵押給小額貸款公司獲取抵押款,再將抵押款轉投燦宏公司。被告人顧某祥為獲取好處費,明知沈某平通過俐煜公司、燦宏公司向社會不特定公眾吸收資金,而引誘并幫助老年客戶將房產抵押給小額貸款公司獲取抵押款,再將抵押款轉借給沈某平。

截止案發,沈某平共計吸收資金2.98億余元,造成集資參與人經濟損失1.68億余元。顧某祥參與房產抵押17套,幫助沈某平吸收資金5450萬元,未兌付總額5006萬余元。顧某祥投案后家屬退繳2954萬余元。

被告人沈某平集資詐騙案由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上訴、抗訴,原判已發生法律效力。被告人顧某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由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一審,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二審。

法院認為,被告人沈某平與他人結伙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集資詐騙罪。被告人顧某祥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顧某祥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從輕處罰。顧某祥雖自動投案,但未如實供述所犯罪行,不構成自首。顧某祥家屬退出2954萬余元,可對顧某祥從輕處罰。據此,依法以集資詐騙罪判處沈某平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不足部分責令繼續退賠。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顧某祥有期徒刑三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責令顧某祥退賠違法所得,連同已凍結的錢款,按比例發還各集資參與人。

案例二:“以房養老”合同變借款合同,老人被騙失去房產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近日在上海檢察微信公眾號上提醒老年人小心“以房養老”類騙局,避免錢房兩空。

被告人廣某某用“以房養老”騙局騙得老年人錢房兩空,他以項目開發為由引誘老年被害人對其進行“投資”,讓老人簽下數份合同。

但實際上,老人們簽署的并非“以房養老”的合同,而是借款合同和委托書。在委托書中,老人將自己房屋的抵押、買賣、產權轉移、納稅等權利全部委托給了他人。

廣某某利用委托書將老人的房產以遠低于市場價的價格賣出,導致老人不僅沒有掙到錢,甚至還失去了房產,無家可歸。

經審查,被告人廣某某共詐騙7500余萬元并將詐騙款用于賭博等違法活動,檢察院以涉嫌集資詐騙罪對其提起公訴。最終,被告人廣某某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責令其退賠被害人的經濟損失。

案例三:輕信“以房養老”理財項目,實為“套路貸”

最高法于2021年發布的老年人權益保護典型案例顯示,2016年,高某經人介紹參加“以房養老”理財項目,與王某簽訂《借款合同》,約定王某出借220萬元給高某。高某將案涉房屋委托龍某全權辦理出售、抵押登記等,如高某不能依約歸還,則龍某有權出賣案涉房屋償還借款本息,雙方對相關事項進行了公證。

后龍某作為高某的委托代理人為案涉房屋辦理抵押登記,并出賣給劉某。房屋轉移登記至劉某名下后,龍某自稱系劉某親屬,委托房屋中介機構再次尋找買家,同時,劉某為房屋辦理抵押登記,登記的抵押權人為李某。王某、龍某、李某等人在本案交易期間存在大額、密集的資金往來。

后高某起訴請求判決龍某代理其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并判令劉某將案涉房屋過戶回高某名下。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認為,王某、龍某、李某等人存在十分密切的經濟利益聯系,相關五人系一個利益共同體,就案涉房屋買賣存在惡意串通。龍某以規避實現抵押權法定程序的方式取得出賣案涉房屋的委托代理權,且濫用代理權與買受人劉某惡意串通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損害了高某的合法利益,應當認定龍某代理高某與劉某就案涉房屋訂立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故判決確認案涉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劉某協助將案涉房屋變更登記至高某名下。

案例四:為“投資理財”抵押兩套房,卻“房財兩空”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日前在京法網事微信公眾號上披露一起“以房養老”詐騙案例。

2018年10月間,被告人柴某某在北京市朝陽區向被害人劉某某夫婦宣傳某養老服務有限公司“以房養老”項目,并介紹劉某某夫婦以名下房屋抵押,向王某某、孫某某借款。

劉某某夫婦受其誘騙,將名下兩套房產分別抵押給王某某、孫某某,在獲得放款人民幣500萬元后當即向放貸人王某某、孫某某支付了首月利息及“服務費”14萬元。柴某某則通過POS機刷卡的方式將剩余款項中的485.99萬元轉走并據為己有。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柴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認定為詐騙罪。柴某某的犯罪行為造成的經濟損失,依法應責令退賠。判處被告人柴某某犯詐騙罪,有期徒刑十四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罰金人民幣二十八萬元,并對查封、扣押在案財產依法處理。

被告人柴某某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中國經濟網記者了解到,北京三中院經二審審理認為,上訴人柴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依法應予懲處。經審查:根據涉案銀行卡交易明細等證據,被害人房屋抵押貸款480余萬元均已轉入柴某某名下銀行賬戶并通過網絡支付形式被轉移。柴某某實際控制、支配著上述款項。柴某某有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行為,被害人系陷入錯誤認識后處分涉案財物,柴某某的行為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一審法院判決認定柴某某犯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及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故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五:“以房養老”竟變成低價賣房?法院判決“買方”返還房屋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日前通報一起“以房養老”騙局案件。因認為自己陷入“以房養老”騙局,陳先生訴至法院,請求判決確認其與劉先生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不成立,劉先生配合將房屋產權變更登記至陳先生名下。但劉先生認為房屋買賣合同為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已履行完畢。海淀法院經審理,判決支持了陳先生的訴訟請求。

原告陳先生訴稱,彩虹公司人員向其推薦了一個養老項目,具體為由陳先生用其名下的房產辦理抵押,彩虹公司支付陳先生200萬元的利息,且陳先生可以去彩虹公司的養老院養老。合同期滿后,房本也會返還,合同期內不影響陳先生在房產內繼續居住。陳先生遂與彩虹公司簽訂了養老合同,并在其居住的房屋上辦理了抵押,收了200萬元。

后彩虹公司的工作人員聯系陳先生,告知其因要變更抵押權人,需重新簽訂合同,陳先生便與彩虹公司的工作人員前往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相關手續。由于陳先生年事已高,且對彩虹公司過于信任,在沒有看到合同內容的情況下就簽字了,后來才發現簽訂的是與劉先生的房屋買賣合同。

陳先生表示其并沒有出售房屋的真實意思表示,且相關房屋過戶手續均是彩虹公司員工代為辦理,房款也未實際給付,故其與劉先生的房屋買賣合同應為不成立,劉先生應協助將房產變更登記至陳先生名下。

最終,法院判決陳先生與劉先生就涉案房屋簽訂的買賣合同不成立,劉先生協助陳先生辦理涉案房屋的產權過戶手續,過戶至陳先生名下。

如何識破“以房養老”詐騙陷阱?

所謂“以房養老”,是一種商業養老保險,全稱為“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主要內容就是老年人將自身住房抵押給保險公司,并按約定條件按月領取養老金至身故,為名下有房、手中無現金的老年人提供了一種養老新思路。

“以房養老”是保險,而非投資、理財產品,因此不會出現房屋買賣、借款和理財等條款或合同,且房屋所有權始終歸老年人所有,老年人身故后保險公司方可處置房屋。

而不法分子打著“以房養老”旗號從事詐騙,參與其中的老年人,不僅沒拿到養老金,還失去了自己的房子。事件發生后,雖然一些不法分子被追究刑事責任,但老年人仍然面臨失去房屋的風險。

“以房養老”騙局詐騙手段主要有三個特點。一是假借國家“以房養老”政策名義虛構保險理財項目,騙取老年人信賴。二是設置復雜合同架構,如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委托合同等,讓老年人難以識別其中套路。三是誘騙老年人辦理房屋處分委托書等,在老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安排人員代辦房屋出售或抵押登記。

對于“以房養老”騙局,老年人一定要提高警惕,尤其要認清“以房養老”的性質,不要陷入誤區,如果需要辦理,一定要通過正規渠道。

老年人不要輕信投資高額回報的言論,克制賺錢心切的心理,若需投資理財,應多與家人、子女協商,必要時咨詢專業人士,經多方論證再謹慎做出投資理財的決定。

此外,老年人還要正確分析投資理財的后果,重視簽字的效力,認真閱讀合同或協議,充分、清晰理解條款內容,準確預判不能到期還款的法律后果,切不可草率簽字。

要有風險意識,特別是在決策環節,如果投資公司要求老年人用一套房屋作抵押借款投資,卻不辦理符合法律規定的抵押登記,而是要求辦理委托代理售房的公證,那么就一定要提高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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